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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防护门厂家阐述辐射工作单位

2019-12-11

铅防护门厂家阐述辐射工作单位

    为了强化辐射工作单位的自我管理意识,"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工的安全和防护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环境保护部许可管理办法中要求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并且,年度评估的时候.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报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44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标准中也强调,许可证持有者应保持对安全防护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目前在辐射加工业有几家联合企业,这类企业也很需要有与此相类似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机构。不仅如此,这个机构还应实施对所有被联合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统一安全教育培训与检查,经常交流安全防护技术的进展与事故(事件或故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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