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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1 质量保证要求
4.4.1 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
应制定一个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a) 影像质量评价;
b) 受检者剂量评价;
c)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的检查;
d) 定期检查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的物理因素和临床因素;
e) 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f)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和操作条件的核实;
g) 纠正行动、追踪及结果评价的程序;
h) 规定各种 X 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 测量和校准
质量保证大纲中有关测量和校准的要求包括:
a) 使用的剂量测量仪器应具有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溯源性证明文件;
b) 在 X 射线诊断检查中应该使用与受检者剂量相关的适当的剂量学量;
c) 在介入放射学中相关的量包括总透视时间、图像总数、透视剂量率、参考点剂量以及剂量面积乘积等。
1.2 其他
4.5.1 X 射线设备机房防护检测见附录B。
4.5.2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中不同屏蔽物质的铅当量参见附录 C。
4.5.3 测量仪器读数响应时间修正方法参见附录 D。
4.5.4 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 E。
4.5.5 医用诊断 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要求参见附录 F。
4.5.6 医用诊断 X 射线防护玻璃板要求参见附录 G。